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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十七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8-09-19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919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马何比

320401631569

孙猛

320401634818

钱凯

320401381826

张宇

320483383541

陈官保

320401380386

李正宇

320400907682

徐红

320401397072

刘品海

320401031467

李俊锋

320401694009

蒋永庆

320401084322

秦鹏飞

320402097281

奚许虎

32040172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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