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非军用枪支2支(气枪5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而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