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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2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所谓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面,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关于“临时”二字的时间概念,不作具体长短的数量规定。只要驾驶员不离开的短暂停留,即为临时停车。但当维护交通秩序人员或驾驶员本人认为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以免妨碍他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和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7)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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