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3、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正常收养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其中,收养的子女为弃婴的,填报材料报分局审批,凭分局《准迁证》申报出生登记;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本市的,凭《收养登记证》直接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外县市的,报分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2)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4)公民迁移,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收费项目:户口簿工本费每本6元、户口迁移证每张2元、户口簿首页每张1元、户口簿内页每张0.5元。
6、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亲或亲属户口簿;
(2)死亡注销: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
(3)迁出登记:户口准迁证、户口簿;
(4)迁入登记: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