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
2、办理条件:符合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有关规定。
3、办理程序:
(1)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批文,到市(区)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批文,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收费项目: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2元。
6、所需材料:提供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