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
2、办理条件:在本市投资4万美元或3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投资目的地落户。
3、办理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核准后,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收费项目: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2元。
6、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事务所的验资审计报告;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
(5)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