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
2、办理条件:在本市购买或自建房屋(含购买自建房屋,其中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建筑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外市人员须具有稳定的职业(生活来源)。
3、办理程序:
(1)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受理;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办理时限:
(1)派出所受理的15个工作日。
(2)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受理的5个工作日。
5、收费项目: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2元。
6、所需材料:
(1)迁入人的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
(5)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证明(在我市工作的单位证明、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领取养老金等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