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常州市市区农民工城镇落户实施办法》(常劳社〔2009〕28号)
2、办理条件:申请办理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 -50周岁之间;
(2)已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政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可申请办理落户城镇手续:
(1)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我市受到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3)受到本市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4)在本市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5)在本市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
(6)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7)在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
(8)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
(9)农民工党员被本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3、办理程序:
(1)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受理落户申请;
(2)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情况由市科技局审核);
(3)公安部门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项目: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2元。
6、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表彰、嘉奖、荣誉称号、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原件、复印件);
(4)本人或亲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
(5)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