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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十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告知
发布日期:2017-12-2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1221

附:

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纪军华

320400363027

B2E

赵国民

320400017290

A1A2E

顾城龙

320401062543

B2

丁荣生

320401934801

B2

蒋俊杰

320401563264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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