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在原因消除后,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相对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预防并不能避免的客观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相对一方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等,至于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之外的,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如相对一方突患重病等。发生以上情况,相对一方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在障碍发生之日起暂时停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接着以前的期限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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