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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地处长江三角洲,北枕长江、南倚太湖。洮湖、鬲湖、天目湖镶嵌其中。辖区内长江18公里,内河水域有等级航道33条,等外航道111条,航道里程约1250多公里。全市通航主干线有:京杭大运河、锡溧漕河、丹金溧漕河、芜太运河、德胜河等。

2017年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水域治安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对进一步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我省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化管理 

由于水域的流动性特点,在水域的界定上比较难确定,特别是近年来,涉水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发展,如港口、船闸等单位的占地,已从岸坡临水一侧区域发展扩大到岸坡另一侧,此类涉水单位的治安管理如果游离在水域治安管理之外或者多头管理,极易给水域治安管理埋下隐患。因此,条例将涉水企业纳入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化管理。条例在总则中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岸坡临水一侧区域,以及岸坡两侧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建设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

涉水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船舶和涉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是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据统计,全市现有营运船舶4000余艘,乡镇农用船舶200余艘,10余个外省市至少有2000余艘船舶常年在我市进行水上作业,目前全市涉水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

《条例》实行了新的船舶船员管理制度。3月1日起,常州市公安局水警部门将建设船舶、船员及其他水上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届时,《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和船民证、簿、牌等户籍证件制度将不再执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将停止制发,改为《条例》规定的“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的主动报告制度”和公安机关发现“三无”船舶的主动采集制度。

三、明确危害水域治安管理行为,规范水域治安监管

建立健全水域治安监管体系,是维护水域治安秩序平稳有序的主要手段。

针对水域内在航船舶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并可以对逃避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有被盗抢嫌疑或者用作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二)船上发生案件需要勘验检查、或者船上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三)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保护水域重大案(事)件现场需要等四种情况,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管理机构,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线或者驶离、驶向指定地点;对严重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实行水域现场管制。

针对水域内特有的或者常见的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行为,条例规定了十项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法可依地解决好扰乱水域生产经营秩序,扰乱水域公共秩序,盗窃、损毁水域公共设施,危险驾驶船舶,采砂作业中的寻衅滋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采砂,在游船、客船、渡船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利用船舶和水域相关场所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危害水域治安管理的问题。 

四、防范先行,突出水域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强化水域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维护水域治安的有效措施。

条例中具体针对水域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方面,分别对水域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水上长途客运和长途旅游服务、水域游览、游乐场所的出入口通道等七个类别,作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条例》还专门规定了饮用水源取水口、公路渡口、危险品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范设施,同时鼓励和引导水域其他有关单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五、细化法律责任,有效制裁水域违法行为 

为了明确水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治安管理中的责任,加大对水域治安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条例》对水域有关单位或者场所不符合治安安全条件,有关经营者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水域内从事打捞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报告制度,水域治安管理中的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违反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危害大小,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一万元)、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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