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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明星城市”建设步伐,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自2018111日起,执行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常州海关牵头,市税务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9万元)的,2020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811-202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牵头)
  (三)积极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政策。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适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等参与)
  (四)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812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市税务局牵头)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从辖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六)鼓励外商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等转增注册资本,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由市、区两级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七)落实好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溧阳、金坛、武进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辖区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八)适当下调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根据省税务局出台的相关意见,相应下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探索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优惠。(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九)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结合我市十大产业链发展方向,制定《常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属于目录内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推行合同履约保函。根据各地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以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最低可按挂牌起始价的50%缴纳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的5%计算,履约保证金按宗地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推行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替代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市国土局牵头)
  (十一)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突出“亩产论英雄”导向,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对亩均效益标杆企业表彰奖励。允许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征收单位组织实施。(市国土局、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参与)
  (十二)切实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充分运用工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差别化供应方式。弹性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根据设定最高年期弹性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等比例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约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三、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十三)贯彻落实好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和省政府要求,适当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十四)继续实施现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单位、个人均下降为0.5%的政策,对努力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标准为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十五)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四级联动机制,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用工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450场次以上。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多措施吸引外地劳动力到我市就业。运用“就业社保智慧云服务平台”,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依托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其中给予政府补贴性培训2.6万人次以上。(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等参与)
  (十六)降低新就业大学生租房成本。自201911日起,为在我市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常州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应届大学生,在市区自主租房,给予累计不超过24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公积金中心等参与)
  四、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十七)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有效减轻企业用能负担,增加市场交易规模,在2018年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大幅增加直接交易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企业用能成本分析,帮助企业节能、增效、减负,实现用能效益最大化。(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供电公司等参与)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减半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对低压用户的报装容量上限,从10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由常州供电公司投资建设至用户资产分界点,并逐步扩大至所有1020)千伏新装增容用电项目(不含临时用电和住宅小区用电项目)。(常州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等参与)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九)对普通收费公路,严格控制新设收费站,按规定撤除到期收费站。(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对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执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税务局等参与)
  六、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一)改进融资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苏微贷、苏科贷、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等信用保证基金增信作用,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要求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0%,最高不超过30%,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设立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服务平台,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单张票面金额300万元(含)以下的票据不受承兑行、到期期限、流转次数限制,提供原则上不超过再贴现利率(当前为2.25%)加1.5个百分点的专项再贴现额度支持。研究探索信保基金项下设立“首贷融”新产品,利用征信手段与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采用政银担合作模式解决企业首贷难的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市财政设定一定数额的财政性资金,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业务的存量和增量作为考核存放的评价因子,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向实体经济倾斜。加快推进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常州子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常州征信服务平台作用,着力缓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转贷应急机制。在财政出资3.5亿元建立企业转贷资金基础上,积极推广“周转融”及转续贷创新模式,提供限额循环贷、宽限期贷款、年审制贷款、中长期流贷等转贷模式。鼓励市转贷资金充分发挥服务便捷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市场化低成本的转贷“过桥”服务,年转贷规模超过120亿元。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所有驻常银行机构应与转贷基金合作,确保不因企业使用该基金转贷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严格落实《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定期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续贷创新业务开展情况。(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三)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新设或增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奖励力度,鼓励各辖市、区政府通过财政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政府控股、专注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的补贴力度,对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业务补贴;为我市涉农、科技型企业、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业务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工作。成立总规模30亿元的常州市民营上市企业发展基金,通过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对民营上市企业或其大股东提供资金支持,以质押式回购、受让大股东部分股权、申购债券等方式,降低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改善上市企业流动性,适时参与民营上市企业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等事宜。(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五)依法为经营困难的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市税务局牵头)
  (二十六)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在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按照“谁主张、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规范抵押物评估费和保险费收取,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抵押物评估费和保险费成本。对不服务只收费的坚决取消,对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虚增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常州银监分局牵头,市物价局等参与)
  七、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七)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正常经营,无欠税、违规经营或受法律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均可享受此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等参与)
  (二十八)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超过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定额补贴;对进入国(境)外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大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积极组织争取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专题资金。在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内,结合我市产业特色,设立相关重点培育方向,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加大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支持力度,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列入省新产品推广目录。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一)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但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制造精品,自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根据省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协议供货范围,做好我市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采购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限制条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对中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务办等参与)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三)自201811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和省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出台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履行“双告知”“双反馈”等工作职责。(市工商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四)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简化审批程序。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切实做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和实施事宜,全面简化审批程序。(市质监局牵头)
  (三十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高质量实现“3550”目标,全市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快推进投资审批、跨境贸易、纳税服务、融资贷款的便利化和快捷化,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市审改办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依法依规认定和处理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供发票。(市税务局牵头)
  (三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在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行业和领域,以市场为导向,加大重组整合力度,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市国资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八)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排除限制竞争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享有同等待遇。积极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案件。(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工商局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切实降本减负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已公布的《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常政发〔201682号)等降本减负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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