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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7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治理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建议和提案,呼吁加快地方立法,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难题。南京、苏州、泰州等省内城市和杭州、合肥、济南等省外城市先行先试,通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细化补充上位法的需要。目前规范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上述法律、法规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作出细化、补充。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推进宜居美丽明星城建设的需要。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常州作为“江苏中轴”主枢纽和长三角重要支点城市的战略定位呼之欲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道路交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人、车、路等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这些新情况新要求必然导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难度大大增加。为了适应宜居美丽明星城建设,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让城市交通更畅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

三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高效,有赖于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目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两方面困扰:一是现行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内容存在冲突缺漏,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界限不清、职能交叉,缺乏责任约束,造成执行乏力,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稳定性、科学性、有效性与可持续性。因此需要制定地立性法规作出统一规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做到依法管理。

二、《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过程?

2016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将《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列为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工委、内务司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指导下,市公安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抽调多部门业务骨干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专家团队共同组成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全面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赴上海、深圳、杭州等地考察,梳理近年来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组织《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问卷调查和网上民意征询,征集汇总各类立法需求236条、立法建议32条。起草工作专班全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部门规章等,参考南京、苏州、泰州和上海、杭州等地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整理出可借鉴条文882条。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起草稿。

2017年11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将条例列为2018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启动修订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九)》等上位法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相继出台,给《条例》起草工作提出新要求。市公安局及时关注跟进,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将最新法律要求纳入条例,调整相关条文,避免要点遗漏。结合我市实际,充实完善了交通影响评价、城市快速路管理、非机动车上路要求、互联网租赁车辆安全监管等立法内容。召开了15次专题讨论会,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邀请《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修订专家组立法专家,对条例核心内容进行指导把关。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送审稿。

2018年10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将条例列为2019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1月30日,提请市政府对条例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2月2日,按照立法程序,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市政府网站等全文公布,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3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4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16日,市委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听取条例制定情况的报告。8月20日至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期间,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沟通会30场次,认真梳理研究各类意见建议300余条,经过反复论证,多轮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8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以“二审三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条例。11月29日,经江苏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常州市道路安全交通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8章66条。立法架构承接上位法,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协同共管、依法治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重点围绕人、车、路、环境四大基本要素,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中重要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系统化书写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白皮书”。

《条例》条文的草拟以道路通行条件、车辆管理、交通参与者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为四条主线横向展开,依靠源头治理、重要监管、精细管理纵向延伸,形成立体式闭环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奠定立法基础,划设立法原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厘清部门职责界限,动员社会各界,形成协同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主要强调道路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三位一体”,摒弃以往的末端管理思路,综合施策,明确停车场(库)的配套建设,专门设立“僵尸车”清除条款。

第三章,车辆管理,一方面继承上位法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又在上位法框架内查漏补缺,吸收部门规章内容提升条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直面当前重点车辆源头监管现状,对重点车辆营运作出全方位要求,形成政府、部门、企业监管责任体系。

第四章,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管理,对一些耳熟能详的上位法内容,如“礼让行人”“不得翻越围栏”等内容重复行文着重强调,同时加入“儿童安全座椅”“避让学生校车”“严禁抢夺方向盘”“禁止替代记分”等时下热点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强调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在物损公估、心理安抚、多途径调解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与突破,得到了多位立法专家的肯定和好评。

第六章,执法监督与服务保障,将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内容清单化,让交通参与者获得更多权利,让行政机关增加若干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的处罚幅度,结合日常执法实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和处罚额度作出细化。

第八章,附则。

四、《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同共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明确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源头上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时间、范围、主体,要求市、辖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和评估,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地块划拨或者出让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拟定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规划条件之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和行人路权保障机制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绿色出行,规定交通组织设计优先考虑公共交通,保障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通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及慢行系统、盲道、二次过街安全岛,强化道路(特别是支路、街巷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引导市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等方式绿色低碳出行,有效解决快慢交通冲突、慢行主体行路难等问题。

(四)建立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机制

《条例》坚持同步实施、智能管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具备条件的,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设备纳入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护栏、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并对护栏的设置作了细化规定。

(五)优化停车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坚持系统治理、多措并举,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学校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车站点,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场(库)。建立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智能化建设。要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制定管理规约,根据规定明确使用时间、超时停放的处理方式等事项,解决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问题。

(六)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非机动车保有量大、违法行为多、伤亡事故频发突出安全问题,一是规范上牌管理。结合实施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电)动轮椅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二是规范通行管理,明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的十二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该非机动车。《条例》还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电动自行车盗抢险。

(七)严格“两客一危一重”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

《条例》突出监督重点,强化重点监管,明确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站(场)的客运、货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驶出站(场)。

(八)强化交通新业态的政府监管和自我管理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前瞻立法,对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自动驾驶汽车等交通新业态作出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要求政府加强交通新业态监管,行业强化自我管理。规定分时租赁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外卖配送和快递企业等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条例》参考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规定和省相关部门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自动驾驶汽车作出了前瞻性规定

(九)细化补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通行规定

《条例》坚持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结合常州实际,对上位法的通行规定进行了细化,并作出了部分有特色的补充性规定。例如,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持移动电话拨打接听、查看发送信息或者脱离正常行车视野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携带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或者使用动力装置、遮雨(阳)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公交站台时,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持移动电话查看发送信息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十)创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相关机制

《条例》坚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为主、处理高效便民,规定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等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取得的应当依法注销;禁止酒驾、毒驾和疲劳驾驶。要求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以解决小事故引发大拥堵问题。创新性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预防和减缓事故对当事人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公估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服务,弥补上位法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方面的空白。明确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十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服务保障

《条例》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安排必要的警力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期、容易拥堵的路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加强交通信号控制、数据研判应用、出行引导服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五、“停车难”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刚才简要介绍了《条例》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几项措施,能否介绍一下对“僵尸车”的清除办法?

针对社会公众反映突出的“僵尸车”问题,《条例》明确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按照规定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六、《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针对小事故引发大拥堵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指令,及时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当事人不能立即撤离、清除现场,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七、交通违法记分是广大驾驶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对替代记分作出哪些规定?

针对日常执法中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借机牟利,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对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通过加大对替代记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黄牛”买卖交通违法记分查处难的问题。

八、《条例》什么时候公布出台?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条例》于2019年10月30日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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