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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我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由此产生的企业休息休假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梳理部分热点进行解读:

 

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

时间安排

政策解读

124

(除夕)

调休放假

1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25-27

(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休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28-30

(正月初四到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31-22

(正月初七到初九)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3-9

(正月初十到十六)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

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2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10日之后

(正月十七后)

措施解除复工后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企业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况根据本企业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进行核算,若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若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企业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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