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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4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规范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市加强污染防治管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随之也带来了一些环境问题,尤其大气颗粒物成为了影响社会公众感官体验的重要污染物。2020年,全市城区各乡镇(街道)降尘累计浓度为4.98吨/月·平方公里,对照《江苏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沿江8市各市降尘量不得高于4.5吨/月·平方公里”的要求,未达到考核目标。虽然我市曾于2009年印发《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后上位法中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原办法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

制定《办法》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在全市形成合力推动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对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完成省政府下达的PM2.5年均控制目标任务,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包括溧阳市。《办法》对扬尘污染作出了界定,是指在工业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办法》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3.《办法》规定了哪些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针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现状,《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引领,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中分类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防尘措施、房屋建设施工防尘措施、道路管线施工防尘措施、建(构)筑物拆除防尘措施、装饰装修施工防尘措施、物料堆放防尘措施、物料运输防尘要求、道路防尘措施、绿化养护防尘措施、矿山开采防尘措施、消纳场地防尘措施、裸露地面防尘措施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照遵守。由于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所对应的技术规范不同,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指导,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发布具体规范。从而解决了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增强了《办法》的执行力。

4.《办法》将哪些扬尘源纳入了监管范围、规定了哪些监管制度和措施?

当前,我市纳入管理范围的扬尘源主要包括:施工扬尘、堆场扬尘、运输扬尘、道路扬尘、绿化扬尘、矿山开采扬尘等。《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等从日常管理和施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对扬尘源的监管要求。这些管理制度和措施是针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主要问题而设置的,有利于加强扬尘污染的预防和监控,提高管理成效。

5.《办法》对“非受监工地”如何进行监管?

根据数年来的大气管理经验,我市存在为数不少的无证建筑工地,此类建筑工地往往会先开工、后补办相关施工手续,而住建部门主要是针对已发证工地进行管理,无证开工工地普遍存在失管、漏管的情况,执法依据欠缺。为填补“非受监工地”的监管空白,弥补上位法的缺漏,《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平整土地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的,应当采取设置围挡、分区作业、硬化工地主要出入口、冲洗车辆等防尘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行为。”该规定有利于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扬尘污染。

6.《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办法》结合常州实际情况分门别类补充细化了罚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责任、物料堆放防尘法律责任、运输车辆防尘法律责任、矿山防尘法律责任、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防尘法律责任、裸露地面防尘法律责任等。对扬尘污染主体及行为规定具体明确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办法》的适用性、执行力和威慑力,可以成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从而有效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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