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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28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称《制度(试行)》),现就《制度(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另一方面,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创建验收标准》明确“示范引领”项目中信用监管为必选项,需创新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专业模型。

二、制定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7〕52号)。

三、主要内容

《制度(试行)》由六章共28条组成,明确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的评定方法和要求。

1.信息归集。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2.信用风险分类。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在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基础上根据有关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调整,确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再结合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通用+专业”模型,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3.评定程序。首先对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核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再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完成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然后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最后结合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通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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