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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标题: 居住证问题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自06年来常,我们已经在常州居住工作了十几年时间,从08年到18年,我们在喜盈门花苑购买的房子居住,辖区派出所给我们办理了居住证,在这期间的居住证一直处于激活有效状态,而我们本人并没有主动去更新过,18年因一些特殊原因将这套房子卖掉后,我们仍在新城春天里租房居住,因为平时也没有哪些事情需要用到居住证,而且也没有收到过任何通知需要更新居住证。今年10月份,买车去车管所上牌时被告知,居住证需满半年才符合条件,而我们的居住证已处于休眠状态,此后多次与辖区新城派出所联系沟通,被告知需经人口支队办理相关业务,但人口支队不予受理。       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新车上牌究竟需到人口支队办理的是什么业务? 2、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3、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才可以符合办理条件?我们自06年来常后一直在本地工作,两个孩子也在本地上学至今,可以提交社保缴纳证明,公司在职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年检、纳税证明,后面租房居住的租房合同等等。     我们在常州公安局网上也看到相关咨询,回复是满足核查条件的可以去辖区派出所进行核查,我们也多次去辖区派出所沟通处理此事,收到的答复仍然是人口支队不予办理,他们也没办法。     在此肯请领导们予以帮助解决,也给我们这些异乡来常人员一些归属感。        
留言时间: 2021-11-25
回复时间: 2021-12-01
回复内容: 感谢您给我们的来信。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经查询您于2018年9月在喜盈门花园注销后,直至2021年11月登记在春天里佳苑,中断时间已达3年多。您的居住证连续时间中断系由其本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造成,不符合办理条件。 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回复单位: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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