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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7600字再看昆山反杀案:无责的防卫者
信件内容: 7600字再看昆山反杀案:无责的防卫者 央视网新闻 百家号09-2115:44 央视网消息:今天的节目我们要来关注一位名叫于海明的人。他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原本过着平静的生活,重复着辛劳工作养家糊口的普通日子,然而在今年8月底的一天,随着一宗突如其来的案件,他一下成为新闻焦点。此后的五天他经历了此前从未体味的波澜,而舆论也将焦点集中于事件真相、如何定性、罪与非罪等诸多法治内外的问题。这给办案机关带来了执法和舆情应对的巨大考验。围绕着这关键五天,究竟发生了什么?又给社会带来了怎样的启示呢? 于海明(左一)被判定无责释放 画面中这个满含泪水的男子,名叫于海明,在这之前的五天里,从被人砍杀,到反杀对方,又从被带入公安机关,到被判定无责释放,他体味了人生最大的一段跌宕起伏,他何以被砍?何以杀人?又何以无责?他到底遭遇了什么呢? 江苏省昆山市,多年名列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第一,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付出。于海明,也是其中的一员,早出晚归,努力为自己的生活打拼着。 案情回顾:宝马车强行并入 之后发生惊人一幕 2018年8月27日晚上九点半,于海明下班回家。当他骑车来到位于昆山市区的震川路与顺帆路的交叉口时,遇到一辆行驶中 的宝马车,试图强行并入他所在的非机动车道。 接下来所发生的那令人震惊的一幕前后不过短短数分钟,通过监控录像、警方调查视频和当事人的讲述,其中的过程得以还原。 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监控显示,当晚21时36分54秒,宝马车第一次刹车,随后,于海明稍微闪躲了一下,回头望了一眼后,将自行车停了下来。 于海明:那儿刚好是下坡,下坡那里又是拐弯,拐弯停在那里很不方便的,刹车也不好,然后我就停在桥的上面平整的地方。 仅仅相隔两秒,21时36分56秒,宝马车又往前开了一米左右,随后再度刹住车。 于海明:看见车以后,我第一反应就是我想着他要不要右拐,然后我就把自行车再往边上又挪了一点。 我们后来得知,当时宝马车上共有四人。分别是驾驶车辆的刘海龙,副驾驶位上的唐某某, 后排左侧坐着的刘某某, 以及右侧的刘某。 据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刘某某说,当时刘海龙和于海明,一个在车里,一个在车外,有过争吵,但这一点没有得到于海明的证实。 刘某某(刘海龙同车人):当时撞车了,宝马车司机刘海龙跟对方两个吵起来。 民警:当车来的时候,你当时有没有跟车上人说什么话? 于海明:没有。 于海明:我回头就看了他一下 我看车来了 我就自然转了一下。 监控显示,21时37分04秒,刘某某从宝马车走出来,同坐后排的女子刘某也下了车。 刘某某:他女朋友拉着刘海龙不让他下去,他让我下去看,我下去看,他说撞车了,我下去看,我说没撞车,我跑下去问那个骑自行车的人有没有受伤,有没有事。 于海明:那男的(刘某某)下来,我就从自行车上退回来了,我看他好像要打我那种感觉,气冲冲的,但是说什么我真没听见。 于海明说,他并没有听清楚这名男子、也就是刘某某说了什么,但看到对方气冲冲的,自己感到很害怕,就一直盯着他。随后,监控显示,21时37分18秒,宝马车上下来的那名女子将于海明的自行车移到了人行道上。此时,画面右上方站着的一名黑衣男子也来到于海明身旁,这个人正是在此等候于海明的同事袁某。此时,刘某某已经走回了车前。 于海明:我说怎么了?我就说怎么了?因为下班人干了一天活本来就很累,我又不是真想搞事的人,就说怎么了,就是很随便说了一句。 不知道是不是于海明的话刺激到了刘某某,监控显示,21时37分28秒,刘某某再次上前。 于海明:感觉就是有点生气,因为那女的拉着他,他也没说什么。 在同行女子刘某的劝解下,刘某某又朝宝马车走去。到此时为止,双方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眼看事件即将平息,谁都没想到,现场会陡然升级,坐在宝马车驾驶位的司机突然下车,怒气冲冲地朝于海明而去,他就是刘海龙。 刘某某:我们都准备上车了,他(刘海龙)又冲下去。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21时37分59秒,刘某某拉了一下刘海龙,但是没有拉住。此时,刘海龙的目标就是于海明。 刘某某:两个对着骂,一个骂你眼瞎,他眼瞎的,然后就对着骂起来。 于海明:怎么回事,找死,我说怎么了?还是说怎么了。我始终就只说了一句话,怎么了,怎么了。 刘某某:我就叫那个人先走,不走就打电话叫人, 监控显示,21时38分,刘海龙甩开了身旁的刘某某,直接上前推搡了于海明一下。 于海明:后来就打起来了,就打我。刚开始我就想着说,他撒撒气就算了,感觉他挺凶的,我也害怕,当时没反抗,他打我,我只是推了一下他。 监控显示,21时38分11秒,刘海龙的女友唐某某从副驾上下来,上前劝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冲突从推搡很快升级为拳打脚踢。 于海明:踹我肚子的时候我就来火了,干吗呀,你们这是,心里想太欺负人了。 此时,感到忍无可忍的于海明,选择了挥拳反击。 于海明:我说你们干吗这么欺负人,有你们这么欺负人的吗?他说就欺负你咋了,然后他又拿拳头揍我。 民警:他又拿拳头揍你。 于海明:然后我就干他了,拳头打过来,我就一拳还过去了。就是这一拳,应该说又踢到两脚,干到一拳,我估计是打到他了, 几个人在这时都有身体接触。于海明说他觉得,旁边的刘某某一直在帮刘海龙拉住他,而刘某某则说,自己是想将两人拉开。 刘海龙挥刀砍人的监控画面 21时38分24秒,刘某某挥手打了于海明一拳。双方的冲突愈发激烈,十来秒后,刘海龙突然转身走向宝马车。监控显示,刘海龙拿到砍刀后,朝于海明跑过来,第一刀就击打在了于海明脖颈位置。 于海明:就是这一下把我砍得人都疯掉了,当时感觉说要死了的那种感觉,就感觉头昏,什么都想不起来那种感觉,真是不敢想。 在之后的10秒钟之内,刘海龙四次挥刀击打于海明,随后就在刘海龙第六次挥刀的时候,一个意外出现了,砍刀从他的手中甩脱。眼看砍刀掉落到地上,此时于海明和刘海龙做出了相同的反应,他们一边相互拉扯,一边快步跑向砍刀。 于海明:赶紧就把刀抢起来。/我就拿刀挥他。感觉人格分裂一样,太欺负人了。 于海明对当时自己心理状态的描述,就是一个字“乱”。 于海明:脑子很乱,特别乱,特别乱,怕他们再拿东西打我,我就直接挥刀,我想把他们吓跑,那男的好像都没跑,就那光头,我以为他身上还有什么短刀什么东西,我本来是想把他们吓跑,我疯了,我闭着眼睛在那儿乱挥,我一拿刀他不害怕吗?他应该跑掉了,他没跑。 监控显示,刘海龙被砍中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持刀追了上去。 于海明:往宝马车那里跑,我怕再去拿东西,找刀找什么东西,我害怕。 在追逐中,刘海龙跑向了路边的小树林。 于海明:因为他往那边走,我就回来了。 于海明说,因为一开始宝马车上有好几个人,他担心其中有可能会有人开车撞他,他就赶紧跑到宝马车上,准备将车熄火。 于海明:然后看了一下上面没钥匙。 民警:就没管了是吧 于海明:就没管了,就是座位上不是有个手机,怕他们打电话叫人,我们把手机给他拿过来了。 随后,于海明让此前来找他的同事袁某帮忙报了警。此时是晚上21时39分。五分多钟后,警方到达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处警过程。120也很快赶到现场,将于海明和倒在小树林里的刘海龙送往医院。一个多小时的抢救过后,刘海龙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于海明受审画面 案发后,于海明被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传唤。十几个小时后的8月28日下午,昆山警方对于海明进行刑事拘留,并关押到这里。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采取了这个强制措施,因为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我们当时考虑,因为毕竟于海明在后期还追击,还砍了两刀,当时是没有办法辨别这两刀是否砍中,只有通过后期的法医鉴定以及视频监控,再逐一认定,当时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认定这个情况。 此时,身处看守所的于海明,却夜不能寐,为自己的命运而焦虑着。 于海明:被拘留这段时间,我心情很低落。 当民警两天后将刘海龙的死讯告诉于海明时,他更是难以自控。 于海明:大哭 此时的于海明还不知道,与他相关的这起案件随着现场监控在网络等渠道的曝光迅速挤入公众视线。人们把目光聚焦事件经过、讨论人物背景,纷纷发表观点的同时,也更为关注这位名叫于海明的人的命运,他是否涉嫌犯罪,他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人们对这案件的处理有一种期待,当然也有一种焦虑,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都被监控探头拍下来,所以人们可以通过这样的视听资料,了解到整个案件的产生发生,到最后的那个结果,所以人们都有自己一种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公众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应该说是好事情,因为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人民性是它的一个根本属性,那么我们社会公众的关注,有利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去处理案件。 此时,对于办案机关来说,面临着双重的考验。一是案件事实究竟如何、该怎么处理;二是如何面对汹涌的舆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朱巍:我觉得司法和舆情到底什么关系,我觉得这不叫舆论绑架或者是舆论左右,而是把老百姓自己的社会中的这种朴素的价值观,用法律去做衡量,用司法的结果去做一个判定,那么如果符合的话,司法的公信力会大量的上升。 在很多人看来,有了街面监控,就能看到事件发生的过程,所谓眼见为实,由此形成自己的看法、判断。但对于办案机关来说,依据这些是否足以对一起案件作出法律层面的判定呢?现场的痕迹物证、证人证言、证据链是否完整、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环节都应纳入全案考量。这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对案件质量提出的内在要求。 事实上,这起案件发生当晚昆山警方的侦查工作就已经展开,并成立了专案组。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对现场进行了一个现场勘验,及时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同时我们也提请检察院提前介入。 距案发不到2个小时,昆山人民检察院就依照程序,对此类重大刑事案件派员提前介入。 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在舆论场,更为专业的词汇,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这些法律术语随着案情迅速传播开来。它们上一次被如此密切关注是在一年多以前二审的山东于欢案。2016年,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多名催债人暴力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导致1死3伤。一审他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则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刑期五年。于欢案的二审判决被认为刷新了广大刑事法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认知,对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还有一些对法治事件更为敏感的人把视线投向了九年前的湖北邓玉娇案。2009年5月,当时在巴东一家宾馆当服务员的邓玉娇,拒绝镇政府三名男子陪同洗浴的要求而遭到不法侵害,在用一把水果刀反击时造成1死1伤。法院审理认为,邓玉娇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这起案件被写入2009年最高法工作报告。 无论是邓玉娇案还是于欢案,不管舆论多么喧嚣,但最终进入法治视野的还是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东燕:其实在正当防卫这类案件中,由于一方是作为有正当权利的人,另外一方其实是不法侵害人,实际上法律上首先要区分,如果你一方实施的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话,其实你法律本来就应该支持你,不管导致什么样的后果。通过司法裁判来传递规则意识,其实这个是更重要的。 刘静坤:其实我觉得正当防卫制度最能够体现天理国法人情,在司法中的一个体现,就是要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在个案里边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既要严格把握法律的适用标准,又要考虑案件的起因、社会背景等等边际事实。那么法律事实准确认定,我们就可以很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于一些边际事实的准确认定,能够确保我们案件的处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及于欢案时,曾有这样一段表述:从司法大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以往全国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问题上无不持保守、谨慎态度,执法尺度较为严苛。 关于正当防卫一组有据可查的数字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刑事案件中,以关键词“正当防卫”进行搜索,有8000多起案件。而在此基础上将判决结果设定为“无罪”再进行检索,结果为70多起。而同样的检索条件下,将判决结果设定为不同罪名,得出的数据则多得多,比如故意伤害罪6000多起,故意杀人罪200多起,寻衅滋事罪100多起。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未进入法院程序,在公安和检察阶段就已结案的案件数据。 张建伟:但是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正当防卫的案例却非常少,非常少的原因,就是我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在昆山于海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个正当防卫里对公众而言更为陌生的词被提出来,这就是无限防卫权。 熊秋红:1997年《刑法》增加了这种无限防卫权,有特殊的这种防卫,在一个特殊的情况下,公民的生命安全、人身安全遭受重大的威胁,遭受暴力犯罪的这种侵害的情况下,公民这个时候进行防卫的时候就不用去衡量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了,即使造成了这种严重的后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了,这个时候都不要去追究防卫人的责任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也被法律界称为特殊防卫条款。 劳东燕:其实这个立法精神非常明确,也就是说如果守法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实际上就是我立法或者我们的刑法是优先保护守法的公民的。 那么,于海明的行为能否构成特殊防卫呢,他是否要为刘海龙的死亡担责呢?这一切,还要回到司法机关对案件全面调查的结论中。 案发后,法医立即对于海明进行了人身检查。法医发现,于海明身上仅有几处挫伤,伤情比较轻,没有达到轻微伤的程度,并且没有发现被砍的开放性创伤。2018年8月30日,警方委托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海龙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也有了结果,显示刘海龙当时处于醉酒状态。 结合监控等证据材料,民警认为,事发时当晚醉酒的刘海龙主动滋事。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当时刘海龙就对对方讲,你眼瞎啊,然后于海明说你骂人干吗,这个意思,然后他就直接上去就推搡脚踢,这应该持续了一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人员其实都在劝架,然后在这个时候,因为这个刘海龙他本人身高比较矮,他只有一米六,但是于海明的身高比较高他一米八,所以在这个冲突过程中,其实刘海龙也并没有占到多大便宜, 对于刘海龙砍刀滑落,民警认为,这可能和他用力过猛,以及醉酒有关。 法医鉴定后发现,刘海龙身上有六处刀伤。依据法医的伤情鉴定,再结合现场监控和当事人供述,民警将于海明的每一刀都做了详细的分析。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因为刘海龙在第一刀应该是面对面的,是腹部。第二刀应该是刘海龙有个避让的行为,所以捅在了臀部。第三刀刘海龙是倒地,刘海龙在地上于海明进行的劈砍,是在胸部以及右手臂。之后这个刘海龙起身,在起身的过程中砍中了他的左肩和左肘。 警方认定,于海明追砍的两刀并未砍中刘海龙。 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如何定性,就摆在警方的面前。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当时针对个案件,我们在研究的时候,主要是几个方向,一个就是正当防卫,还有防卫过当,还有故意伤害,主要是这三块。但是通过法医的鉴定以及视频,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我们就发现这个于海明这个行为,他这个捅刺,包括劈砍,以及后期的追砍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一个连续的一次性形成的一种行为,所以最后我们还是认为他应该属于一个正当防卫。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警方发出通报,最终作出决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 就在警方发布通报几分钟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警方的撤案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宫为所副检察长介绍,法律意义上构成“特殊防卫”,需要两个要素,一个是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是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另一个则是防卫者实施的是防卫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他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他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他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所以刘海龙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 认定了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下面要分析的就是于海明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行为。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一般来讲防卫行为,它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一,要有防卫意图,二你实施的是防卫行为,就是你实施的这个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是为了阻止严重暴力犯罪,对于防卫人自己的人身,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也就是我们法理上所讲的,是以正对不正,就是合法无需向不法让步。所以在面临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况下,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限,就是这个正当防卫就是无过限防卫、特殊防卫。结合本案而言,于海明实施的就是这样一种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刘海龙死亡的,于海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公检两家的案件处理结果发布后,获得了社会公众广泛认可,在网上形成了刷屏效应。 对于案件直接在公安阶段撤案,专家认为这是对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的最佳处理方案。昆山市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是依据法律条文、立法精神、价值判断,作出的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这是司法的勇气,也是法治的进步。 因为在这个事件的处理当中,很好地体现了法理、公理和情理的结合。所以它既是在法律框架内,在法律适用当中的一个成功的,让人们能够明确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边界和这样一个典型事例,同时它也符合公众的普遍的认知。 就在这期节目制作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中就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明确尺度、呈现温度、展示透明度,我们期待,热点法治事件都能像昆山反杀案这样成为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留言时间: 2018-09-22
回复时间: 2018-09-27
回复内容: 感谢您对政法工作的关注。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公正执法办案原则,坚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发声,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回复单位: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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