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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九批公告】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7-10-23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车辆驾驶资格。请该批驾驶人于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被公告作废。该批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详见附件。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书面申请审核。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1023

 

附:

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韩博

320402032652

孙振宇

320402079316

于正严

320401969895

陈鹏

320401763973

陶志华

320401996770

赵海洋

320401520537

邵建东

320401988878

王庆祝

320401150883

牟士广

320402076344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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