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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九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7-10-23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1023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刘庆星

320400234156

谈炎燚

320401385351

朱红年

320401151718

莫兴委

320401165510

刘晓宁

320401856424

刘涣

320400398747

花小锋

320400153540

傅益鸣

320400303287

李仁前

320401388819

裴刚

320400099151

毛文武

320400537266

史爱云

320400781526

杨小君

320400057150

吴志平

320400314478

张小春

320400079477

王建生

320401113451

周吉

320400359842

蒋晓锋

320400872628

柏柳民

320401206607

吴学峰

320401105761

沈晓明

320401160551

赵艳

320401092115

张承莉

320401292579

顾小忠

320483385384

张明

320400188097

戴岳芳

320401154591

钱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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