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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七批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告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925

 

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滕锦明 320401916161 B2
朱海堂 320401152075 A2
顾城龙 320401062543 B2
朱家河 320401916038 B2E
姚刚 320400311391 A1A2
向波 320401927078 B2
薛建民 320400592557 B2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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