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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五批公告】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7-08-24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车辆驾驶资格。请该批驾驶人于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被公告作废。该批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详见附件。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书面申请审核。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8月24日

附: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许奇

320401999823

刘术宝

320401969233

刘继涛

320402025666

张冬冬

320401994843

白洪泉

320481289684

顾锦城

320402009675

宋长清

320402007084

赵思美

320402047874

王美华

320401926842

罗明富

320482259298

杨正强

320401934857

蒋文晨

320401778093

吴先华

320401941777

罗建艺

320401593169

王万勇

320401942899

潘建国

320402017127

许文杰

320482263936

周汉军

320482260428

朱俊

3204822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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