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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10

史正昀、杨晓庆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30号)领取《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

史正昀

320401851702

C1

常公交撤字[2017]第320400270005025

杨晓庆

320401846582(现档案编号:372930069020)

C1

常公交撤字[2017]第320400270005028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10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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