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2017.2.20 |
发布日期:2017-02-20 |
公 告 下列车辆,系我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于2016年10月31日前依法扣留的,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高架交警大队(本市长虹西路999号)接受处理,逾期我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架大队 2017年02月20日 /uploadfile/czgaj/old/Files/adminFiles/jxjzd/2017/2-20/201702201522254867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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