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7-02-15 |
公 告 下列车辆系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2016年11月30日前依法扣留,请当事人携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天宁交警大队(本市关河东路153号)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本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天宁大队 2017年2月15日 附件:相关机动车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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