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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11-04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关于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维护本市市区范围内高架道路的交通秩序,保障高架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高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并设置高架道路指示标志的道路。

二、高架道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及下列机动车通行:

(一)摩托车;

(二)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三)载货汽车(核载质量低于5吨的厢式载货汽车除外);

(四)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五)货车列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

(六)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八)高架道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机动车。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保洁等作业人员和专用机动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限制的机动车,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通行。

四、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的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道路畅通状况下,最低行驶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上、下匝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遇有恶劣气象条件、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高架道路交通管制规定,并减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五、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应当按规定通行,自觉保持安全车距和遵守超车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掉头、倒车或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主线以及匝道逆向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任意变换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换二条以上车道;

(六)非紧急情况时停车。

六、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架道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架道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驶离高架道路时,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变道至最右侧车道,降低车速后从匝道驶离,未及时变道的,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七、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车道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距车后50100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停车后,应立即报警。

八、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应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现场照片)后,迅速将车辆移至道路最右侧停放或移离高架道路,再进行协商处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89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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