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 ||||||||||||
发布日期:2017-12-05 | ||||||||||||
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告下列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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