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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十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7-12-21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1221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刘成

320400149382

刘民

320400260724

冯仁良

320482250402

薛正伟

320401107410

刘凯

320400886046

李昊

320401103017

高波

320401101707

李国庆

320400217001

奚振宇

320483390006

史国栋

320481259427

施军

320400178849

李昊

320401103017

周海

320483367809

张袁

320402028405

崔加亮

320401150890

仇敏

320400271946

徐斌

320400395640

蒋晨

320400429554

朱小闯

320400227266

叶建伟

32040191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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