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二十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告知 | ||||||||||||||||||
发布日期:2017-12-21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12月21日
附: 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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