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告知 | |||||||||||||||||||||||||||||||||
发布日期:2018-02-23 |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年2月23日
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刘克
320402067234
B2
王雨剑
320401140710
A3
余海洋
320401458659
B2
李鹏杰
320401998233
B2
崔保国
320401999650
B2
刘斌
320401302316
B2E
蔡贤杰
320401298420
B2
李海宁
320402000166
B2
刘成光
320402000965
A2
黄凯
320402000963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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