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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8-02-23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223

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李瑜

320401199945

吴鹏

320400475478

高春

320400104893

白友平

320400509318

吴来法

320400184995

金国元

320400480468

庞红良

320401332856

徐科

320400214309

谢卫国

320400016100

林树清

320401607041

韩伟民

320400482703

张益伟

320401596852

徐亚飞

320400963567

周国平

320401562196

严一鹏

320401459980

颜克儒

320401227501

杨健

320400137609

潘钢

320401134275

谢克

32048338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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