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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九批公告】70周岁以上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8-05-23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523

附:

70周岁以上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张华祥

320400006677

C1

陆林法

320400007252

C1

肖根大

320400951749

F

周敖荣

320400384407

C1

董镜忠

320481661722

F

沈正中

320400914086

C1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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