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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九批公告】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
发布日期:2018-05-23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523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张海波

320400216773

A1A2E

陆建道

320400081675

A1A2D

任明辉

320482269949

B2

孔令康

320482260384

A2

余自启

320401377294

B2

甘文辉

320400781327

B2E

龚亮勇

320400609180

B2

余江林

320401402948

B2

陈建立

320400592506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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