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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十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8-07-23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723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潘海炯

320483371063

徐焕平

320400951734

储汉灿

320401994229

张瑜

320400345000

钱春鸿

320400172900

潘亮

320481285028

汪涛

320401766325

朱永平

320400270252

邱垚

320401145751

王建东

320400159465

沈学材

320401799937

朱瑞奇

320400062363

彭浩东

320481271930

赵建军

320401237110

许睿

320401178269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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