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11-04-08 |
依据:公安部111号令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流程 (一)提交手续: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 4、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3张;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点——常州市车管所3号楼体检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常州市车管所1号楼二楼根据业务内容取号排队等候窗口受理)→交科目一考试费用30元(17号窗口)→预约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至23号窗口复核→交工本费10元(17号窗口)→取驾驶证(18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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