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201102 |
发布日期:2012-02-02 |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截止2011年2月20日,我市有一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到12分或二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11年2月21日 附件: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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