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常州户籍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事项告知 |
发布日期:2011-11-30 |
告 知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办事便民的原则,现从2011年12月1日起要求非常州户籍的申请人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供在常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证(以暂住证录入信息系统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相关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管辖区的,应当办理变更迁出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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