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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注销告知201409
发布日期:2014-10-10

    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校车驾驶资格已取消,请持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校车驾驶资格核发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自取消校车驾驶资格之日起,不得驾驶校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附:驾驶人注销校车驾驶资格_20141004FZ.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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