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标牌作废的公告201409 | ||||||||
发布日期:2014-10-21 | ||||||||
关于校车标牌作废的公告 我市存在一批校车标牌未按规定交回或者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应当公告该批校车标牌作废。现将作废的校车标牌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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