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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201410
发布日期:2014-11-28

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我市存在一批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时间

张兆龙

320400329339

20141104

陈军

320400228693

20141010

马国南

320400021777

20141014

南夕华

320400013771

20141020

范存英

320400483777

20141028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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