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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20140218
发布日期:2015-02-02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截止2014217日,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20143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高宏俊

320400814612

C1

纪俊元

320400493167

C1

贡建伟

320400055401

C1

谈志玉

320400038113

B1E

杨建伟

320400175010

A2E

陈丹

320400116604

A2

陈杰

320400565941

C1

吴杰

320401011463

C1

任小明

320400844560

C1

卞军辉

320400469642

C1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4218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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