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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1-09

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我市存在一批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时间

钱国忠

320400006173

2015-01-21

顾焕中

320400066944

2015-02-11

杨伟明

320400099700

2015-03-05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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