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以上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201505 |
发布日期:2015-05-12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的,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通过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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