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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1-09

我市存在一批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时间

窦彩萍

320400022212

2015-05-04

严梅仙

320400037388

2015-05-06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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