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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发布日期:2015-06-24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政策。上述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每2年定期检验时,车主或代理人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车船税缴税或免税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并将涉及车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后,直接到本市车管所、交警大队、行政审批中心、薛家服务站等办理窗口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全市机动车检测场不再办理此项业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车辆也无需再到检测场上线检测尾气排放。
  (一)适用免检政策的车型范围。车型包括: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此项措施中所述的“非营运”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
  (二)可享受免检政策的次数。2010年9月以后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2年9月1日以后注册的可以享受2次免检政策;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注册的可以享受1次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含)以前注册的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三)不能享受免检政策的六种情形。一是车辆在2010年8月31日(含)以前注册登记;二是属于《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规定的“面包车”〔即: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三是行驶证记载的核定载人数为7人或7人以上;四是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五是距车辆出厂日期超过4年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六是车辆曾经作为营运车使用(即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出租转非)。

 

车型范围

注册登记日期

享受免检次数



符合6年内免检政策的情形

非营运大型、小型、微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性质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

2012 91 以后

2

2010 91 2012831

1

不符合6年内免检政策的情形

1.车辆在 2010831 (含)前注册登记。

2.属于《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规定的“面包车”。

3.行驶证记载的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或7人以上。

4.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5.距车辆出厂日期超过4年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车辆曾经作为营运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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