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将强制报废告知201506 |
发布日期:2015-08-28 |
公告
我市有一批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机动车检验机构办理检验手续,并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公告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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