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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公告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7月3日   

附:

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注销的实习的准驾车型

苏之健

320401673808

C1

王显峰

320401557530

C1

张瑶瑶

320401617350

C1

陈卫东

320482251325

E

刘光辉

320401507814

C1

杨胜刚

320401650000

C1

李建伟

320401506799

C1

朱元新

320401511597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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