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 |||||||||||||||||||||||||||
发布日期:2015-11-09 | |||||||||||||||||||||||||||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公告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8月28日 附: 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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