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七批公告】交通违法行为累积12分告知 |
发布日期:2015-10-24 |
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已经达到或超过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在实习期内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4月26日 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分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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