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告知 | ||||||||||||||||
发布日期:2015-12-08 | ||||||||||||||||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车辆驾驶资格。请该批驾驶人于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被公告作废。该批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书面申请审核。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4年4月30日 附件: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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